日期:2025-07-15 閱讀(2726) 發布:康達檢測
生態環境部批準發布 23 項標準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這些標準旨在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以下是各項標準的詳細信息:
1.HJ 1388—2024《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化氫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硫化氫的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適用于該場景下硫化氫的測定。
采樣體積為 10 L,吸收液體積為 10 mL 時,方法檢出限為 0.007 mg/m3,測定下限為 0.028 mg/m3。不過,當二氧化硫濃度大于 70 mg/m3 或氮氧化物濃度大于 20 mg/m3 時,本標準不適用。
由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上海市化工環境保護監測站主要起草。
2.HJ 1389—2024《固定污染源廢氣 12 種多氯聯苯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 / 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明確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 12 種多氯聯苯的同
位素稀釋 / 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特定的 12 種多氯聯苯,包括 3,3',4,4'?四氯聯苯(PCB?77)等。
當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采樣體積為 2.0 m3,定容體積為 30 μL 時,12 種多氯聯苯的方法檢出限為 0.7 pg/m3~0.9 pg/m3,測定下限為 2.8 pg/m3~3.6 pg/m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采樣體積為 500 m3,定容體積為 30 μL 時,其方法檢出限為 0.005 pg/m3~0.007 pg/m3,測定下限為 0.020 pg/m3~0.028 pg/m3。
主要起草單位為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國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
3.HJ 1390—2024《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甲基甲醚和二氯甲基醚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氯甲基甲醚和二氯甲基醚的氣相色譜法,適用于該場景下這兩種物質的測定。
當采集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體積為 10 L,吸收液體積為 50 mL 時,氯甲基甲醚和二氯甲基醚的檢出限均為 0.003 mg/m3,測定下限均為 0.012 mg/m3。
由黑龍江省哈爾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主要起草。
4.HJ 1391—2024《固定污染源廢氣 9 種鹵代乙酸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 9 種鹵代乙酸類化合物的氣相色譜法,適用于該場景下這些化合物的測定,包括一氯乙酸、一溴乙酸等。
當采集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采樣體積為 10 L 時,一氯乙酸的方法檢出限為 0.002 mg/m3,測定下限為 0.008 mg/m3;其他 8 種鹵代乙酸類化合物的方法檢出限均為 0.001 mg/m3,測定下限均為 0.004 mg/m3。
主要起草單位是黑龍江省哈爾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5.HJ 1392—2024《環境空氣和廢氣 三氟甲烷、四氟甲烷、六氟乙烷和六氟化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三氟甲烷、六氟乙烷和六氟化硫的氣相色譜 - 質譜方法,以及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這四種物質的測定方法。
環境空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取樣體積為 400 mL 時,目標化合物的方法檢出限為 0.03 μg/m3~0.04 μg/m3,測定下限為 0.12 μg/m3~0.16 μg/m3;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取樣體積為 1.0 mL 時,目標化合物的方法檢出限均為 0.2 mg/m3,測定下限均為 0.8 mg/m3。
由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主要起草。
6.HJ 1393—2024《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氨、硫化氫)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規定了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氨、硫化氫)自動監測系統的原理與組成、安裝、調試、試運行、驗收、日常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數據有效性判斷等技術要求,適用于該系統的相關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
7.HJ 1394—2024《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氨、硫化氫)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規定了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氨、硫化氫)自動監測系統的原理與組成、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適用于該系統的設計、生產和檢測。
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主要起草。
8.HJ 1395—2024《水質 17 種雜環類農藥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 17 種雜環類農藥的高效液相色譜法,適用于這些水體中特定雜環類農藥的測定,如 2?羥基莠去津、多菌靈等。
采用直接進樣法(不包括腐霉利),進樣體積為 50 μL 時,方法檢出限為 0.002 mg/L~0.01 mg/L,測定下限為 0.008 mg/L~0.04 mg/L;采用液液萃取法(不包括 2?羥基莠去津)和固相萃取法,取樣體積為 250 mL,定容體積為 1.0 mL,進樣體積為 5 μL 時,方法檢出限為 0.04 μg/L~0.4 μg/L,測定下限為 0.16 μg/L~1.6 μg/L。
主要起草單位是湖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四川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
9.HJ 1396—2024《水質 水溫的測定 傳感器法》
規定了使用接觸式溫度傳感器測定水溫的方法,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等水溫的測定,測定范圍為 - 5 ℃~45 ℃。
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主要起草。
10.HJ 1397—2024《水質 鍶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鍶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適用于這些水體中鍶的測定。
該標準測定可溶性鍶的方法檢出限為 0.04 mg/L,測定下限為 0.16 mg/L;總鍶的方法檢出限為 0.05 mg/L,測定下限為 0.20 mg/L。
主要起草單位為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11.HJ 1398—2024《水質 18 種磺胺類抗生素和甲氧芐氨嘧啶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
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 18 種磺胺類抗生素和甲氧芐氨嘧啶的高效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適用于這些水體中特定目標化合物的測定。
采用直接進樣法,進樣體積 5 μL 時,19 種目標化合物的方法檢出限 0.6 μg/L~1.8 μg/L,測定下限 2.4 μg/L~7.2 μg/L,且直接進樣法不適用于海水樣品測定。采用固相萃取法,取樣量 500 mL,定容體積 1.0 mL,進樣體積 5 μL 時,19 種目標化合物的方法檢出限 0.003 μg/L~0.006 μg/L,測定下限 0.012 μg/L~0.024 μg/L。
由國家環境分析測試中心、湖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主要起草。
12.HJ 1399—2024《水質 17 種氟喹諾酮類抗生素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
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 17 種氟喹諾酮類抗生素的高效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適用于這些水體中特定氟喹諾酮類抗生素的測定,如馬波沙星、氟羅沙星等。
采用直接進樣法,進樣體積 5 μL 時,17 種氟喹諾酮類抗生素的方法檢出限 1.2 μg/L~1.9 μg/L,測定下限 4.8 μg/L~7.6 μg/L,且直接進樣法不適用于海水樣品測定。采用固相萃取法,取樣量 1 L,定容體積 1.0 mL,進樣體積 5 μL 時,17 種氟喹諾酮類抗生素的方法檢出限 1.2 ng/L~2.0 ng/L,測定下限 4.8 ng/L~8.0 ng/L。
主要起草單位是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研究所和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13.HJ 1400—2024《水質銅自動監測儀 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規定了水質銅自動監測儀的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及檢測方法,適用于該儀器的生產設計、應用選型和性能檢測,其量程至少應包含 0.100 mg/L~4.00 mg/L,主要應用于 Ⅱ 類~劣 Ⅴ 類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等水體中總銅的監測。
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和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主要起草。
14.HJ 1401—2024《水質鎳自動監測儀 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規定了水質鎳自動監測儀的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及檢測方法,適用于該儀器的生產設計、應用選型和性能檢測,其量程至少應包含 0.020 mg/L~2.00 mg/L,主要應用于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等水體中總鎳的監測。
主要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
15.HJ 1402—2024《建筑施工噪聲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規定了建筑施工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性能要求、安裝要求、監測項目、數據處理與評價、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適用于周圍有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聲自動監測與評價。
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起草。
16.HJ 1403—2024《固定污染源廢氣一氧化碳和氯化氫 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一氧化碳(CO)、氯化氫(HCl)自動監測系統組成和功能、技術性能、監測站房、安裝、技術性能指標調試檢測、技術驗收、日常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數據審核和處理等有關要求,適用于該系統的安裝、驗收、運行和管理。
主要起草單位是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17.HJ 1404—2024《地表水自動監測系統通信協議 技術要求》
規定了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數據和信息傳輸的系統結構、協議層次和協議內容等技術要求,適用于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與地表水水質自動管理平臺之間的數據和信息傳輸,新建或升級改造的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數據和信息傳輸應滿足本標準要求。
18.HJ 51—2024《水質 全鹽量的測定 重量法》(代替 HJ/T 51—1999)
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全鹽量的重量法,適用于這些水體中全鹽量的測定。
取樣體積 100 mL 時,方法檢出限為 25 mg/L,測定下限為 100 mg/L。
本標準是對《水質全鹽量的測定重量法》(HJ/T 51—1999)的修訂,首次發布于 1999 年,原起草單位為原農業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和原保定市環保監測站。本次修訂主要修改了適用范圍等內容的表述,增加了方法原理等內容,完善了干擾及消除的方法等。自實施之日起,原標準廢止。
主要起草單位為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
19.HJ 198—2024《水質 硝酸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代替 HJ/T 198—2005)
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硝酸鹽氮的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適用于這些水體中硝酸鹽氮(以 N 計)的測定,方法檢出限為 0.008 mg/L,測定下限為 0.032 mg/L。
本標準是對《水質硝酸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8—2005)的修訂,原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5 年,本次修訂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等,刪除了術語與定義條款等,修改了試劑和材料等,完善了標準的適用范圍等,細化了儀器參考條件。自實施之日起,原標準廢止。
主要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黑龍江省哈爾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河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20.HJ 197—2024《水質 亞硝酸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代替 HJ/T 197—2005)
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亞硝酸鹽氮的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適用于這些水體中亞硝酸鹽氮(以 N 計)的測定,方法的檢出限為 0.003 mg/L,測定下限為 0.012 mg/L。
本標準是對《水質亞硝酸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7—2005)的修訂,原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5 年,本次修訂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等,刪除了術語及定義等,修改了干擾和消除等,完善了標準的適用范圍等,細化了儀器參考條件。自實施之日起,原標準廢止。
主要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山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湖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
21.HJ 915.1—2024《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選址與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要求》(部分代替 HJ 915—2017)
規定了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選址、站房與采水單元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驗收等技術要求,適用于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站址選擇、基礎設施建設和驗收工作。
本標準是對《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 915—2017)中相關部分的修訂,原標準首次發布于 2017 年,本次修訂完善了選址相關內容,細化了站房和采水單元建設要求。自實施之日起,原標準中相關部分廢止。
主要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遼寧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22.HJ 915.2—2024《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常規五參數、CODMn、NH3?N、TP、TN)安裝驗收技術規范》(部分代替 HJ 915—2017)
明確了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設備安裝、調試、試運行、驗收等技術要求,適用于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的安裝、調試、試運行及驗收,適用常規五參數等水質自動監測儀器,其他監測項目的可參考。
本標準部分內容是對《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 915—2017)中相關部分的修訂,原標準首次發布于 2017 年,本次修訂增加了設備安裝、調試、試運行技術要求,修訂了儀器設備驗收要求。自實施之日起,原標準中相關部分廢止。
主要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河南省生態環境監測和安全中心、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23.HJ 915.3—2024《地表水自動監測系統通信協議技術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數據和信息傳輸的系統結構、協議層次和協議內容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與地表水水質自動管理平臺之間的數據和信息傳輸,新建或升級改造的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數據和信息傳輸應滿足本標準要求。
穩健發展
資質榮譽
高素質人才
檢測實驗室
客戶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