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HJ 944-2018《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規定,企業應建立含 VOCs原輔材料臺賬、內容包含原輔材料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企業治理設施運行過程產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噴淋廢液、吸附飽和的廢活性炭或過濾棉,生產過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機溶劑的外包裝物等,都屬于危險廢物,且含揮發性有機物,貯存不當或廢棄后沒有及時密封貯存,容易造成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
工業VOCs治理檢查要點
1、企業VOCs治理設施整體情況
包括安裝時間、吸附劑填充量及更換頻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連續穩定運行時長、檢修維護記錄等。
2、工藝設施去除率
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藝設施的去除率。
3、是否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
對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企業,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設施。
4、無組織排放
是否科學規劃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等收集方式,最 大程度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實施有效控制,提升廢氣收集率,做到“應收盡收”。
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
重點檢查企業的油氣回收、裝卸平臺、原輔材料及產品儲存轉運、污水處理等有組織排放點位,以及加料、生產、轉出中間或最終產品等無組織排放點位。
VOCs物料儲存
1、容器、包裝袋
①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是否加蓋、封口,保持密閉;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是否加蓋密閉。
②容器或包裝袋是否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
2、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
儲罐類型與儲存物料真實蒸氣壓、容積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損、孔洞、縫隙等問題。
內浮頂罐的邊緣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外浮頂罐是否采用雙重密封,且一次密封為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浮頂罐浮盤附件開口(孔)是否密閉(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除外)。
固定頂罐是否配有VOCs處理設施或氣相平衡系統。
呼吸閥的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固定頂罐的附件開口(孔)是否密閉(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除外)。
3、儲庫、料倉
圍護結構是否完整,與周圍空間完全阻隔。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是否關閉(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除外)。
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
1、液態VOCs物料
是否采用管道密閉輸送,或者采用密閉容器或罐車。
2、粉狀、粒狀VOCs物料
是否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
3、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
汽車、火車運輸是否采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式裝載方式。是否根據年裝載量和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對VOCs廢氣采取密閉收集處理措施,或連通至氣相平衡系統;有油氣回收裝置的,檢查油氣回收量。
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
1、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①液態、粉粒狀VOCs物料的投加過程是否密閉,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②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過程是否密閉,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2、化學反應單元
①反應設備進料置換廢氣、揮發排氣、反應尾氣等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②反應設備的進料口、出料口、檢修口、攪拌口、觀察孔等開口(孔)在不操作時是否密閉。
3、分離精制單元
離心、過濾、干燥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其他分離精制過程排放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分離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閉收集;母液儲槽(罐)產生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4、真空系統
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采用液環(水環)真空泵、水(水蒸汽)噴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質的循環槽(罐)是否密閉,真空排氣、循環槽(罐)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5、配料加工與產品包裝過程
混合、攪拌、研磨、造粒、切片、壓塊等配料加工過程,以及含VOCs產品的包裝(灌裝、分裝)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6、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
調配、涂裝、印刷、粘結、印染、干燥、清洗等過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產品,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有機聚合物(合成樹脂、合成橡膠、合成纖維等)的混合/混煉、塑煉/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擠出、注射、壓制、壓延、發泡、紡絲等)等制品生產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7、其他過程
載有VOCs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在開停工(車)、檢維修和清洗時,是否在退料階段將殘存物料退凈,并用密閉容器盛裝;退料過程廢氣、清洗及吹掃過程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8、VOCs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是否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采用外部集氣罩的,距排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業具體要求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廢氣收集系統是否負壓運行;處于正壓狀態的,是否有泄漏。
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是否密閉、無破損。
有組織VOCs排放
排氣筒
VOCs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
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時、重點區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時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是否安裝自動監控設施,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廢氣治理設施
1、冷卻器/冷凝器
出口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是否存在出口溫度高于冷卻介質進口溫度的現象。
冷凝器溶劑回收量。
2、吸附裝置
吸附劑種類及填裝情況。
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
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更換情況。
廢吸附劑儲存、處置情況。
3、催化氧化器
催化(床)溫度。電或天然氣消耗量。催化劑更換周期、更換情況。
4、熱氧化爐
燃燒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
《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轉發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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